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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之老挝-成都李桂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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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之老挝


来源:杨燕|锦天城成都分所高级合伙人

 

 

    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中心/一带一路投资法律风险防范之老挝
编者按:“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存在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100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作者:杨燕律师,系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与并购、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及国际贸易。
 
一、老挝概况
1.1 人口、地理概况
老挝,全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首都万象。地处北回归线以南亚洲大陆和南洋群岛之间的陆桥位置,位于中南半岛北部,素有“中南半岛屋脊”之称,也是东盟唯一的内陆国家,老挝与越南、泰国、缅甸、柬埔寨及中国五国接壤。老挝现行的行政区划设置省、县、村三级,共有17个省,1个直辖市(万象市),139个县,11047个行政村。老挝人民大多信奉佛教,小乘佛教为国教。老挝的官方语言为老挝语,近年来,随着中老两国经贸合作不断加强,老挝国内出现了学习汉语的热潮。老挝的货币单位为基普;2015年底,1人民币(CNY)约合1268老挝基普(LAK)。
1.2 经济现状
老挝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工业基础较为薄弱,尚处于起步阶段。现代服务业发展较晚,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目前,农业、工业、服务业的比重分别为24.8%、27.5%和39.3%。
 
二、老挝与中国的经贸合作概况
2.1 老挝与中国的经贸情况
在“长期稳定、睦邻友好、彼此信赖、全面合作”的方针的指引下,中老两国经贸合作发展顺利,中国目前位居老挝外来投资第一位。
21世纪以来,中老贸易保持稳步增长,但是却存在结构单一的问题。中国对老挝出口增量主要以投资和援助项下的物资设备,高科技产品偏少。据统计2014年双边贸易额为36.14亿美元,增长31.87%,其中中国出口18.43亿美元,增长7.13%,自老挝进口17.72亿美元,增长73.56%。
2.2 老挝与中国的合作机制
为促进两国经贸合作关系的发展,中老两国陆续建立并完善了双边经贸合作机制,主要有中老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和中国云南-老挝北部合作工作组。
中老两国政府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6月,是两国政府间重要的合作机制。中方牵头部门是商务部,老方是老中合作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探讨两国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领域进行多种形式合作的可能性,确定两国在上述领域合作的项目,互派代表团交流经验和信息;检查、监督两国政府在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方面签订的有关协议的执行情况;共同检查两国间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
中国云南-老挝北部合作工作组于2004年10月成立,该工作组是云南与老挝北部省份的合作机制,旨在加强云南省与老挝北部地区的经贸合作。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双方贸易投资,加强经贸合作;讨论并推动各领域的合作;督促合作项目的执行,协调合作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就需要磋商的问题寻求解决方法;加强信息交流,增进沟通了解,定期向双方政府报告合作信息。
随着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为密切。目前,东盟国家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首选地之一。而老挝与中国政治制度、经济政策相近,则更给中国企业投资老挝带来便利。
 
三、老挝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
3.1 老挝投资类法律法规
为了吸引国外资金,促进革新开放,老挝政府制定并不断完善了投资法。
表1:老挝投资法
日期
法律
1988年7月
《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1989年3月
《外国在老挝投资法实施细则》
1990年3月
老挝政府修改了《投资法》
1994年3月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
2002年
《关于外国投资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2004年
对《外国投资管理和促进法》进行了修订
2009年
       继续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进行修订[注1]
2010年3月5日
新《投资促进法》正式实施
 3.2 投资政策
老挝的投资政策已经形成了比较规范的体系。该体系与老挝投资类法律法规相配套,共同对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进行管理。老挝的投资政策旨在“鼓励老挝国内外的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并对投资进行管理以促进投资便利化、快捷化和合法化,让投资依法得到老挝政府的保护,同时也也确保投资者、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充分发挥投资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使国家社会经济能够持续、长久地发展,为保卫国家和把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作贡献”。
根据老挝国家社会经济结构和地理位置,老挝政府将鼓励投资区划为三类:
一类投资区:是指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
二类投资区:是指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
三类投资区:是指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
在一类投资区投资,免征7年利润税,7年后按10%征收利润税;在二类投资区投资,免征5年利润税,之后三年按7.5%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15%征收利润税;在三类投资区投资,免征2年利润税,之后2年按10%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20%征收利润税。免征利润税时间按企业开始投资经营之日起算,如果是林木种植项目,从企业获得利润之日起算。
此外,老挝对外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的税收方面还有如下四个优惠:
(一)在免征或者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
(二)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
(三)对直接用于生产车辆配件、设备,老挝国内没有或不足的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的半成品等进口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赋税;
(四)出口产品免征关税。
3.3 中国与老挝之间的相互投资优惠政策
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鼓励和保护两国投资者相互间的投资,中老两国政府于1993年签订了《中国政府与老挝政府关于鼓励和互相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主要内容为“投资”和“投资者”的定义,投资者的待遇和保护,资产转移,争端解决等。
1999年,为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中国政府和老挝政府签署了《中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对征税条目、各类人群的征税、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仲裁方式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除了上述协定,中国和老挝政府之间以及区域组织也为投资和贸易提供了双边和多边的便利和优惠。如2005年批准的《大湄公河次区城GMS贸易投资便利化战略行动框架》;2002年签署的《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2004年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签署了《服务贸易协议》;以及,2009年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
3.4 投资方式及申请程序
(一)投资方式
当前外国投资者到老挝投资按照资本提供方式,可以划分为三种方式:
1、“协议联合经营”,是指老挝投资法人与外方在不成立新法人的基础上联合经营,外国公司可以通过与本地合作者签协议来生产、销售、经营。
2、“混合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和老挝投资者依照老挝法律成立、注册并共同经营、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3、“外国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独立在老挝成立的企业,形式可以是独资贸易企业、独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此外,在银行和保险行业,外国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二)申请程序
2009年修订版《投资促进法》强调“以一站式服务窗口的方式保证投资便利化、快捷化,提高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并对“一站式”服务窗口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原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新投资法将投资分成四种类型,对每种类型的投资申请程序也作了说明。
1、普通经营的投资申请
《投资促进法》对投资许可制度进行了较大修改,取消了对拟开展“普通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主体应取得投资许可的规定。
《投资促进法》未对“普通经营活动”作出明确定义,但该法将其限定为未从政府获得优惠待遇或未在境内经济特区开展的任何外国投资。
外国企业在老挝投资的“普通经营活动”的项目,其投资金额最低为十亿基普。需要向工贸部(MOIC)企业登记办公室提交设立申请。在完整的申请资料提交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应颁布企业登记证。取得企业登记证后,需向财政部(MOF)申请税务登记证,该证需要每年更新。
2、特许经营的投资申请
投资者根据有关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直接用于生产并需要申请免税进口的工具、设备清单等,按通知根据项目的种类和规模交存项目履约保证金。
在获得特许经营许可证后,投资者可进行经营活动,且必须在90天内进行。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投资者还未进行经营活动,计划和投资部门将以书面通知形式予以提醒。之后的60天,投资者仍未进行经营活动的,该特许经营将被取消,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3、需要引资的项目投资
项目引资由工贸部或者计划与投资部及时直接审批。
4、经济特区投资
有意投资设立经济特区的投资者可向老挝工贸部递交申请。除开发商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如有意到经济特区投资,需向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递交申请。
 
四、老挝的投资风险及对策
4.1 投资风险
中国投资者在老挝投资拥有独天得厚的便利条件,老挝是我国山水相连的友好邻国,与中国经济互补性强,但在老挝投资仍要注意规避相关风险,保障自身利益。
(一)法律执行问题
老挝的法律、法规基本齐备,但在执行中有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需注意法律风险。
在同老挝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中,老方承诺的优惠政策应有法律作依据,否则在执行中仍可能出现争议。
老挝计划投资部为老方外商投资的统一受理窗口部门,但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内部程序多、操作时间长等问题。
(二)基础设施问题
总体而言,老挝基础设施依然较差,运输能力低,电网建设跟不上,全国仍有1/6的村不通电。因此,老挝要求企业自行解决投资项目所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的“三通”问题,并附加帮助地方“脱贫致富”的任务,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成本压力。
(三)劳动力问题
老挝劳动力成本较低,但是劳动文化程度低,缺乏专业劳动技能,企业需对招聘的员工从基本知识开始培训,承担起职业技术学校的职能。加上很多老挝劳工工作散漫、效率低、纪律和法律意识淡薄,跳槽现象严重,造成企业需重复招聘和培训,用工成本过高。而引进外籍劳务又受《老挝外籍劳务管理办法》中“外国投资者使用外籍劳务,体力劳动者不能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的10%、脑力劳动者不超过20%”的人数限制。
(四)金融方面的问题
老挝本国银行放贷能力不足,中国国内银行(现有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在万象设立了分支机构)对境外项目放贷审批程序较多,企业项目融资较难。
老挝外汇储备较少,对外支付能力有限,银行资本金不足,金融体制相对脆弱。因此,企业对老挝出口商品存在对方延期支付货款的风险。
4.2 投资对策
(一)客观评估投资环境
在老挝开展投资,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或者贸易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或承包工程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分析和规避,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建议相关企业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保障自身的利益。也可以使用中国政策性保险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风险、商业风险在内的信用风险保障产品;还可以使用中国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提供的商业担保服务。
(二)适应法律环境的复杂性
不断关注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出台和修订,可聘用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中的资深的法律专家作为法律顾问。
老挝政府不希望外商私下与中介机构合作,关于在老挝投资的相关的情况,最好能到中国驻老使馆经商参处咨询了解情况。
(三)全面客观了解老挝的优惠政策
老挝政府公布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贡献的企业有不同的标准,要全面、客观了解优惠政策申报条件、时限等,做好科研调查,规避政策风险。
(四)投资合作的纠纷解决
在老挝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可依据订立合同时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解决,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再提请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既可适用老挝当地法律,也可适用第三国法律。双方一致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提请国际仲裁。
 
[注1]:2009年修订版《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促进法》是将《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国内投资促进法》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促进和管理外国在老挝投资法》两部投资法合并,今后国内外投资者将执行同一法律。新《投资促进法》对旧法的8处作了修改与完善,其中包括:投资方式、投资类型、审批程序、一站式投资服务、投资指导目录、优惠政策、专门经济区开发投资以及中央与地方管理职能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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