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相比现行劳动争议仲裁法律、法规,变化较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举证范围更加明确,一改往日用人单位明明有证据但拒不提交而造成劳动者举证难的尴尬。
新法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2、劳务派遣当事人明确为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一改往日仲裁主体不明确、劳动者诉之无对象的尴尬。
新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期间延长到1年,该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中止、中断情形,一改以往60日仲裁期间的规定,给劳动者维权的周期大大延长。
新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劳动仲裁增加辩论程序,一改往日劳动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只质证不辩论的尴尬,劳动争议案件代理人的作用凸显。
新法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5、明确了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最长60日内结案。
新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6、先予裁决、先予执行被明确,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权益,免除诉讼时间成本给劳动者带来的尴尬。
新法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7、对于(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裁决为终局,减轻讼累,区分劳动者和用人,后果不同,劳动者可起诉,单位可申请撤销裁决。
新法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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